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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屋节水器具管理办法

时间:2021-05-28 09:21:00
  (1998年10月12日颁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减少水资源浪费,提高节水水平,根据由国务院落批准实施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权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武汉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节水器具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供用水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节水器具管理工作。江夏、蔡甸、汉南、东西湖、新洲和黄陂等区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睡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节水器具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本市房屋用水器具(包括便池冲洗耳恭听设施、淋浴器、二次供水水箱浮球阀和水嘴等)实行准用制度,由市技术监督局和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定期公布武汉市房屋用水器具产品准用目录。凡在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必须使用武汉市房屋用水器具产品准用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建设单位选购准用目录之外的房屋用水器具的,需将有关产品质量检验资料报送市技术监督部门审核。

   第五条 市技术监督局定期对市场上销售使用的房屋用水器具进行抽样检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六条 建筑设计单位在房屋建筑设计中,应推荐使用武汉市房屋用水器具产品准用目录范围内房屋用水器具,并标明用不器具的品牌、型号及生产厂家。

   第七条 建筑设计管理部门定期抽查房屋的设计图纸,确保设计单位按规定进行设计。

   第八条 市供用水管理处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用水管理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负责对本市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的房屋用水器具进行审核和验收:

   1.建设单位在房屋用水器具安装前,将所选房屋用水器具的产品型号/数量和规格报送至城市供用水管理部门,并填报<武汉市城市房屋用水器具审核验收书》;

   2.城市供用水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所选用的房屋用不器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施工用水手续;

   3.建设单位根据城市供用水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产品型号和规格安装房屋用水器具,需要对产品型号或规格进行更换的,须重新申请审核;

   4.建设单位在房屋用水器具安装完毕后,申请城市供用水管理部门对所装房屋用水器具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正式用水手续。《武汉市城市房屋用水器具审核验收书》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统一印制和颁发。

   第九条 城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将城市房屋用水器具纳入质量监督范围,对未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屋用水器具审核验收或者审核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核发《竣工验收书》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向供水企业申请安装用水水表时,必须出具《武汉市房屋用水器具审核验收书》,对不出具《武汉市房屋用水器具审核验收收》或审核不合格的,供水企业不得安装施工用水水表;对不出具《武汉市房屋用水器具审核验收书》或验收不合格证的,供水安装正式用水水表。

   第十一条 本市各用水单位必须选用武汉市房屋用水器具产品准用目录所规定的用水器具,使用准期内报市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凡使用准用目录之外房屋用水器具或者未经市技术监督部门审核的房屋用水器具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和其客观存在有关责任部门的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文明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武汉市城市供用水条例》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四武汉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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